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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宣稱商品具醫療效能或保健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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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公告)
速 別:□急件□普件
簽呈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單 位:行政中心
字 號:(105)第1051020號
受 文 者:全體同仁
副 本:
主 旨: 呼籲經銷商所銷售商品,切勿宣稱商品具醫療效能或保健功效以避免觸法,請查照。
說 明:
一、 經銷商均應特別注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粧品管理條例等規定,倘非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健康食品,切勿宣稱該商品具有保健功效(如: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以及其他使用類似詞句之功效),否則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且涉及刑事責任,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經銷商實際之銷售行為及其使用之廣告文宣(如強調療效等)涉及違反衛生法規,縱該等資料非公司所印製散發,經銷商仍應負責處理,爰公平會倘查悉公司未依法或疏於處理,亦將追究公司之法定責任。
三、 經銷商若以個人名義宣稱商品具有醫療效能或保健功效,仍有涉及違反衛生法規之虞,請經銷商切勿宣稱商品具有醫療效能或前揭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以免觸法。
四、 若經銷商有觸法,依照法條實施辦理,自行承擔。
五、 凡舉網路、DM及文宣資料請經銷商販售共享公司各項產品確實遵守。不得宣稱商品具醫療效能或保健功效以避免觸法。若因此公司遭主管機關懲處,共享公司將依法追究經銷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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